关于培育循环发展试点园区的通知

2017-08-17 11:31

中循协发〔2017〕76号

园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循环发展引领行动》中提出“长江经济带的化工、轻工等涉水类园区,京津冀地区的冶金、建材和石化等涉气类园区和工业集聚区,珠三角地区的石化、轻工、建材等园区要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以及到2020年,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的战略部署,加快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将开展组织培育循环发展试点园区申报工作,凝练出各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模式、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经初审、论证、公示后,授予“循环发展试点园区”的称号,并加以培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各级园区(开发区),包括:各类专业园区、综合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申报条件

1.园区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3.园区内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园区具备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以“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为重点的循环经济产业特色明显。

5. 园区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方面成效突出,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工业废水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清洁生产审核率等指标达到同类园区先进水平。

6.园区内产业链关联度高,公用设施(集中供热、中水回用、污水处理等)完善,实现资源的循环与利用。

7.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工作。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安全生产等事件。

9.已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园区在申报循环发展试点园区可予优先考虑。

三、支持措施

1.政策支持。研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规划、政策,为试点园区提供申报国家级或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时所需要的政策性综合服务,利用协会的专家资源为试点园区循环发展问诊把脉。

2.招商引资。围绕试点园区的资源、产业优势和产业发展定位,帮助其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投资强度高且污染小的项目,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业对接和产业招商活动。

3.技术对接。在试点园区开展科技评价、标准化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4.金融服务。帮助试点园区协调政府、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性担保机构、投资机构的关系,搭建循环经济领域的投融资服务平台,并开展投融资服务。

四、材料要求

1.按照循环发展试点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的要求认真填写循环发展试点园区申报书(见附件2);有关证明材料:园区批准文件、参与循环经济产业链的主要企业营业执照、园区循环经济规划、其它证明材料。

2.将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五份邮寄至协会科技标准部,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协会科技标准部邮箱。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院2号楼三层

邮    编:100037

联 系 人:高雅 吕征宇

电    话:010-82291770-621/869  

电子邮箱:kjbz@chinacace.org

附件:1.循环发展试点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2.循环发展试点园区申报书.doc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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