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大连日报 2018-08-01 14:26 浏览量:3498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是保护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办法》的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以及修订的过程、主要条款的内容进行发布。据悉,《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养护与安全”、“排水管理”、“污水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主体责任和适用范围。在总则部分,做出了市及区(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与建设、设施养护与安全,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关建设、维护、运行费用依法纳入政府投资和城市维护费计划,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引领作用。《办法》明确了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以及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设置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设施,消减雨水径流,提高雨水积存、蓄渗、消纳能力等提出了要求。

《办法》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为了解决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责任不清,导致排水管道堵塞、井盖缺损等问题,《办法》对相关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一是纳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由排水主管部门以及排水管理机构负责;二是未纳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由所有人负责,无法确定所有人的,由使用人负责;三是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按照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四是其他无法确定管理责任的,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办法》规定了拆、改、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恢复或者新建。《办法》细化了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致使设施发生损坏或者故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扩大,造成设施损坏、故障应当赔偿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要求。《办法》规定了在市政排水管网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申请排水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在市政管网未覆盖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排水对环境造成污染。为了确保污水及污泥处理过程的规范、环保,《办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单位及污泥处置单位,做出了“应当建立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处理处置办法、收集运送方式及用途、用量等内容的污泥管理档案”的规定,同时要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改造、检修、更换设备或者变更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在设施停运九十日前应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日常应当配合检查等。

《办法》明确了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对未承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责任,或者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擅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驳施工,以及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开通使用的行为;未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服从统一调度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同时对排水主管部门、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关规定。

市城建局将围绕贯彻执行《办法》,结合该市实际,不断完善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尽快完成《大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编制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着手编制《大连市市辖区排水系统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使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与我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继续加大排水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全面提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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