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经济日报 2019-07-05 09:53 浏览量:3854

7月2日,财政部发布《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所称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支持资金,将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

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6亿元/年、省会城市5亿元/年、其他城市4亿元/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5亿元/年、省会城市4亿元/年、其他城市3亿元/年)。

试点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每批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及应用PPP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额补助总额的10%给予奖励。

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根据入围批次,补助标准分别为6亿元、4亿元、3亿元。

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办法》要求,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用于与支持事项直接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严禁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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