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违反垃圾分类将纳入社会信用惩戒

来源:法制日报 2020-10-13 11:19 浏览量:2540

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生活垃圾分类前端到末端管理,从责任归属到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规范。

明确生活垃圾种类

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前提和基础。

鉴于此,《条例》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借鉴已立法省市经验做法,制定全省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便于老百姓统一认识和执行。

《条例》提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建立全程分类体系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处置设施建设是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硬件基础,直接影响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的实现。

《条例》规定,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同时,《条例》在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同时,推进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寄递业务经营企业、餐饮酒店服务性企业和各类公共机构等主体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限制过度包装及使用环保材料等方面的责任,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不同区域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重点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农村地区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城市做法,需要探索适合其特点的分类处理模式。为此,《条例》在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的基础上,从宽执行分类标准,推广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经验做法,规范农村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方式,明确特殊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纳入社会信用惩戒

改变当前生活垃圾的投放习惯需要时间,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而且监管必须长期不能松懈。

因此,《条例》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等方式,促使民众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聘请生活垃圾管理监督员协助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还对不按规定缴费、擅自关闭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混装混运生活垃圾、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等其他行为设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先行试点有序推进

根据住建部等九部委有关地级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应当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虑了各市县人口密度、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计划在地级市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有序推进、分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条例》规定,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社会讨论度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特别设置“社会参与”专章,分别对校园教育、媒体舆论、志愿服务等宣传、组织和动员职责作了规定,积极争取居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提高全社会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的环保意识。


排行

一月 一周
      关注中循协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