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来源:中商情报网 2016-06-07 14:24 浏览量:4270

再制造作为绿色制造的典型形式,是实现工业循环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再制造是对再制造毛坯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不低于原型新品水平的过程。再制造作为国家新兴战略性产业,是资源再生的高级形式,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也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一、我国再制造产业政策环境和技术环境不断优化

我国的再制造发展经历了产业萌生、科学论证和政府推进三个阶段,我国再制造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撑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规范。我国再制造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再制造产业的发展逐渐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从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文件中首次提出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到2013年年底在再制造的相关领域,我国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面上制定了30余项法律法规,其中国家再制造专项政策法规20余项。

自2005年以来,再制造产业发展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受到越来越多地关注,国家对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日益重视,与之相关的国内再制造技术科技文献的CNKI发文数量和专利数量基本呈逐年增长趋势。2005年我国再制造产业专利数量仅为21个,2010年专利数量上升为123个,到2012年增加至179个。从2005年到2013年,国内再制造技术科技文献的CNKI发文数量从78篇上升到443篇,增长了近5倍。

再制造技术研究和专利数量逐年增长的背后得益于国家大量政策的倾斜和研究经费的投入,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数量和再制造产品目录不断增加,截止2014年底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已有77家,再制造产品目录已涵盖工程机械、电动机、办公设备、石油机械、机床、矿山机械、内燃机、轨道车辆、汽车零部件等9大类97种产品。

我国再制造产业起步较晚,产业发展经历了概念提出、技术研发、企业试点推进,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国家采取的是政策导向、技术引领产业发展,因此,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我国再制造产业政策环境和技术环境不断优化,已形成了“尺寸恢复、性能提升”的中国特色再制造技术模式。

二、再制造试点企业数量逐步扩大

为推进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再制造产业发展形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了再制造试点有关文件,截止2014年底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已有77家。

2009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涵盖工程机械、工业机电设备、机床、矿采机械、铁路机车设备、船舶、办公信息设备等35个企业和产业集聚区。

201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公布了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其中包括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3家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等11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

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再制造试点的通知》,北京奥宇可鑫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28家单位确定为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单位。在77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中,有34家试点企业位于华东地区,占试点企业的34%;华中地区有16家再制造试点企业,占总数的19%,东北和华北、华南和西北分别有9家和6家,西南地区仅有2家。在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比重较大,占试点企业的39%,其次为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我国再制造再制造试点企业呈现出聚集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占主导的特点。

三、再制造产品目录持续丰富

再制造的基本特征是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为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促进再制造产业化、规模化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2010年,工信部印发了《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明确了一套严格的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再制造产品认定范围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等,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与推荐、认定评价、结果发布”等四个阶段,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

2011-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发布了四批再制造产品目录,涵盖工程机械、电动机、办公设备、石油机械、机床、矿山机械、内燃机、轨道车辆、汽车零部件等28家企业9大类97种产品。

四、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工作稳步推进

为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我国开展了“以旧换再”工作。“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

201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再制造产业“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启动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拉动节能环保产品消费,对交回旧件并购买“以旧换再”再制造推广试点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为实施好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工作,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制定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和《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确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的评审、管理、检查等环节,同时确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编码规则。

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布了10家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名单及其再制造产品型号、推广价格等。2015年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产品包括84种型号17063台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和39种型号39480台再制造变速箱,并明确规定核定推广置换价格为企业的最高销售限价,企业销售不得超出这一价格。国家按照置换价格的10%进行补贴,再制造发动机最高补贴2000元,再制造变速箱最高补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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