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费改税应在深化落实中不断完善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6-09-05 11:03 浏览量:4704

8月29日,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次提请环保相关的税法,标志着环保税的立法道路正式走上征途。

有观点认为,制定环保税法、推进环保费改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等问题,环保税将为我国的绿色发展道路、环境保护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环保税属于新生税法,并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因此,未来必然会有新的问题出现,例如落实中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配合问题等,所以,须执行且完善。

对于环保法的解读,需要了解其出台的背景。近年来,大家已经认识到,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不适合我国未来的发展,转型升级势在必行,对污染物排放的约束便是产业结构转型中的一环。

1990年开始,长三角、珠三角水网地带率先向印染等企业征收排污费,此后排污费开始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始征收,但是征缴数量纳入环保部统计口径,却已是2003年的事情。据悉,至2015年,全国征收排污费2100亿元,积累缴纳过排污费的工商企业超过500万户。

表面上看,征收排污费的力度和额度都已具规模,但仔细研究可以发现,排污费额度与环境治理成本相差甚远,且由于地方重经济轻环境的思想造成很多本该征收的排污费无法按规定上交,资金差距在进一步拉大。而就是这仅有的排污费,因为自2003年起,排污费由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环保局征缴,其基本的运作模式是“自征自管”和“自收自支”,有多少是真正用于环境保护也很难鉴定。

税法,顾名思义是指税收制度以法律表现形式来强制执行,相对于费有硬约束保障了数额、使用途径的“初心”,而今随着环境保护力度的逐渐加大,费改税势在必行。

事实上并不是国家新增设了环保税税种,而是将原本征缴随意性较大的排污费,改成征缴相对规范的环保税,并在此基础上,将环保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缴对象以法制形式加以固定下来。

专家们认为,环保税从整个国家税制结构改革的高度推动发展绿色经济。行政收费并不足以形成高度关联、彼此呼应的经济手段,但“费改税”可以彻底改变这个局面,税收杠杆带动起来的是一系列价格机制的变化,国家税收结构从整体上影响的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

再来看草案,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目前来说分为四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而针对收费标准,草案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而对应税主体,草案提出,环保税的纳税人指的是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将纳税人确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同时草案表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不缴纳环保税。换句话说就是,环保税将不向普通居民征收。

毋庸置疑,此次草案最终出台后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企业主,那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

对此,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以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

“平移”就意味着,环保税率的设定不以增加税收为目的。对此,有企业主表示,由于环保税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标准基本一致,企业负担变化不大。当然也不是所有企业主都如此乐观,例如原来缴纳排污费不规范的企业、污染物容易计量的企业恐怕之后压力将会加大。

企业压力与经济息息相关,如果一味地追求环境保护而让经济下滑,这就违背了国家立法初衷。因此,草案提出,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属于新生事物,因此在征收部门上并未如以往的税种完全一样,此前税收征缴对象该交多少税,一是自报,二是由税务机关抽查核定,再由税务机关征缴。环保税则不同,该交多少税,征缴对象无法自报,税务机关无法核定,必须由地方环保局先对应税污染物进行核定,税务机关才能据此征税。

如此一来,如果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严,将会使环保税的作用大打折扣。所以,在落实环保税过程中,国家级监控必不可少,也是体现税法公平性的有力措施。

实际上,环保税从立法到实施,还需要在许多方面进一步展开协商、讨论甚至博弈。业内人士就此表示,在怎样实现充分征管、如何测算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能否做到既维护社会利益,又维护行业、企业的正常利益,既强化对排污企业的刚性治理力度,又防止出现过度征税倾向等,这些难题,有的需要立法解决,有的需要在落实过程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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