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单位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信部 2017-07-06 17:24 浏览量:1868

工信厅联节函[2017]384号
  

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能源管理部门:

为总结推广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经验和做法,按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工作方案》(工信部联节〔2015〕82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将联合开展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单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对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各试点单位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使用、运维管理体系建设、能效提升、水资源利用、有害物质控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二、评价依据

(一)《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工作方案》(工信部联节〔2015〕82号);

(二)《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评价指标体系(2017)》(见附件1);

(三)《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监测手册》(工信厅节〔2016〕99号);

(四)《数据中心 资源利用 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GB/T 32910.3-2016)。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单位自查:各试点单位按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评价指标体系(2017)》要求进行自查,编制《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创建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2),连同节能环保监测数据于7月25日前,报送至所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逾期视为主动放弃试点资格。

(二)初评价: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价,填写《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单位初评价评分表格》(见附件3)。对于初评合格的试点单位,其评价相关材料连同评分表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试点单位创建情况进行评价,期间抽取部分试点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最终确定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后公布。

四、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8月20日前将通过初评价的试点单位有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以EMS邮寄或机要交换形式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  阳紫微 010-68205354/5368(传真)

国        管        局  刘紫亮 010-83087034

国 家 能 源 局  邵    泉 010-68502074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附 件:1.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评价指标体系(2017).doc

           2.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创建工作总结模板.doc

           3.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单位初评价评分表格.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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