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锋:立法规范我国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经济脱碳转型协同治理的几点建议

来源:南开大学循环经济与低碳发展研究中心 2021-12-17 13:48 浏览量:3627

要站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找到循环经济法律的自身制度角色和制度位置,重视并规范好循环经济立法的配套政策体系化建设工作。

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发展,覆盖和领域和工作的深度也不断拓展。循环经济与生态文明相关领域的交叉融合和相互支撑已成为重要特点。循环经济修法需要把握好这一趋势。这其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要科学区分好与国家固废法等相关法律的区别,处理好循环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逐步形成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合力。建议在现行循环经济法律相关条文中,删除掉与循环经济活动不直接相关、在其他法律中已有清楚表述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着力体现循环经济的自身角色和位置,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要科学界定再生资源行业所涉及的资源属性管理,高度重视对再生资源关联的经济行为管理、规范、激励不够等问题的解决。

循环经济修法工作要把握好经济活动与资源利用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要站在资源利用与循环再生的经济活动角度规范循环经济运行与良性发展,避免将规范资源利用技术完全替代规范资源利用经济活动,科学处理好两者的衔接和配合。建议循环经济修法工作中,要充分结合循环经济实践进展和发展形势,要进一步明确循环经济和再生资源发展的经济主体,强化对其经济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和市场性激励。建议循环经济修法工作将资源减量、废物再用、废物资源化等资源利用与其相应的经济活动规范作为修法工作重心。重点围绕经济规划、产业发展,生产流通、产品规范,采购消费,价格调控,金融投资,补贴税收,国际贸易,技术创新,经济规模统计核算,考核评估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建议修法过程中,围绕上述内容,调整相关条文,修改完善相关表述。

要科学区分循环经济活动中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率属性、资源安全属性、气候变化的属性和生态环境属性。

资源利用与循环再生不仅是一个技术革新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涉及了经济投入产出效率,也会关系到资源利用带来的国家资源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以及产生的碳达峰碳中和和污染物排放问题。因此,资源利用及循环再生活动兼具技术、经济、安全、气候、环境、生态等多维特点和综合属性。建议在后续的修法过程中,循环经济立法要注意科学区分资源利用活动的不同属性特点,并细致规范和引导不同类型的资源利用活动,落实并支撑好国家重大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发展战略。

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行业以及循环经济总体的经济发展成果在国家和各级部门经济发展统计中的贡献,这对于推动国家和地方循环经济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资源再生与利用水平指标比较重视,但对于相对应的经济产出贡献和效果量化,关注不多,实践不多。建议在循环经济修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行业以及循环经济总体的经济发展成果在经济总量的贡献,让其在推动国家和地方循环经济中长期发展过程中,切实发挥出重要经济增长的引导作用。建议在循环经济修法过程中,明确国家相关部委增加循环经济的生产、消费、流通活动经济产出的统计职能,逐步建立完善再生资源行业与循环经济的经济产出统计核算方法,重构资源利用与循环再生的统计核算工作机制,进一步补充完善现行循环经济统计体系。

应在循环经济修法的总体要求中,体现资源循环再生利用活动在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作用,要用双碳战略提升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修法工作中,要高度关注经济活动中资源利用与能源投入、碳排放之间的关联性和耦合性,要深入研究循环经济活动规范与国家双碳战略实施进行协同治理的制度规范问题。首先,建议在循环经济立法条文中明确资源利用与循环再生活动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战略性要求和原则等规划内容。其次,建议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规划内容中明确体现资源利用与循环再生推动碳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第三,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资源利用与循环再生、循环经济活动的碳减排评估标准体系,避免相关标准的重叠和相互抵触。建议增加一个条文全面表述。或者在不同的条文加以体现。

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行业与循环经济规划设立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基本要求,从中长期战略的制度规范角度,协调好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循环经济活动制度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与循环经济发展是技术、产业和投资多重耦合的大系统工程。建立一个循环经济与资源再生行动中长期目标,将大大有利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技术研发队伍的整合,持续带动资源再生关键技术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双碳目标实现等。建议在循环经济法律相关条文中,要明确规范和引导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规划编制过程中,设立再生资源行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近期和中长期目标,包括行业的经济发展目标、资源利用规模目标以及资源利用效率目标。

要处理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城市群循环经济发展需求的顶层衔接,从循环经济制度建设上,科学推动城市群再生资源行业以及循环经济的规划和布局的这一重大决策。

随着国家重点城市群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资源利用和循环再生的经济活动水平与重点城市群空间布局和发展水平的密切关系愈发显现。循环经济修法要充分关注国家城市群发展已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当前这一重要战略和发展趋势,要从制度上,引导和推动从城市群更宏观的区域发展角度,科学开展再生资源行业以及循环经济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建议循环经济修法要在制度上引导国家和地方政府重视并做好城市群再生资源行业与循环经济规划和布局,做好我国重点城市群的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同时,把握好国家双碳发展战略,做好循环经济与城市群脱碳战略的衔接和互动。

要突出解决当前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过程中,企业资源循环市场活力、创新活力、盈利潜力、持续发展活力、抗压弹性能力等关键问题。

第一,在盈利潜力方面,应该保障的,要从制度安排上切实进行保障,结合客观实际,推动相关制度的创新,落实企业利益保障。建议在相关立法条文上,要处理好废旧物质回收进项税收抵扣老大难问题;第二,创新活力方面,建议在制度上落实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实施资源循环再生与循环经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编制的问题;第三,在市场活力方面,要从制度上保障采购消费市场的引导功能,明确再生资源产品在政府采购、原材料供应、居民消费中采购优先的激励措施,并逐步扩大采购比例。

要深刻体会坚持人才引领循环经济发展思路的战略地位,高度重视在循环经济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方面的制度保障,为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创新动力。

多层次专业人才体系建设是推动循环经济实践和不断创新的根本保障。一方面,建议在循环经济修法过程中,要明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等循环经济专业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方面的责任和发展规划。另外一方面,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循环经济科技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方案工作的重要责任和工作目标。

要科学研判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资源利用和消费的趋势,提前做好资源循环再生领域的新兴废弃物的循环经济发展问题。

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发布和持续推动,双碳战略相关的产业、产品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和再利用问题愈发突出,谋划好相关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循环经济修法要科学研判支撑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关键资源和基础资源的现实需求和中长期发展趋势。建议在循环经济法修改过程中,要深入研究并明确规范清洁能源储能设施,光伏发电实施等新兴废弃物的回收与资源化。建议可以考虑在现行条文中,增加一个关于新兴废弃物的新条文,详细对之进行规范。

要站在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再生产品使用与消费扩大的突出作用,理解其在推动循环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角色,体会其在保持行业企业活力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解决好再生资源产品消费问题,协调好再生资源产品生产和消费关系,是支撑循环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建议循环经济修法要高度重视并解决再生产品的规范和认定以及扩大使用的相关制度安排。在后续的立法修改过程中,要在相关条文中,明确相关责任部门逐步建立再生产品管理制度。重点包括建立再生产品标准体系,建立再生产品名录,设计再生产品标识等系列管理制度。

要高度重视大数据、智能、智慧技术等与城市再生资源行业和循环经济发展呈现出的不断融合趋势,尤其是与城市废旧物资回收体系的愈发紧密的融合。

在循环经济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关注新兴技术与传统回收体系之间的整合趋势问题,要破解政府对融入新兴技术的回收体系建设与归属的认识问题,要解决新兴技术关联的回收网络建设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融合的问题,这些都成为亟待安排解决好的发展问题。建议在后续的修法过程中,要引导好这一发展趋势,不断鼓励新模式、新技术、新思路,推动资源循环再生的经济活动与智能大数据的深度融合。

要高度关注城市发展规划如何与循环经济规划的高度融合问题,做好循环经济的高质量土地利用制度保障。

整体而言,现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对再生资源行业快速发展趋势与规模增长趋势估计不足,导致了较多资源利用行业新发展的约束,化解约束的力度也不够,不充分。建议在循环经济修法研究过程中,深入讨论相关制度规范问题,做好沟通和衔接,逐步建立融入循环经济的城市建设开发与土地利用模式。

要高度关注资源循环产业资产高碳化问题,切实做好高碳资产的气候风险治理问题,竖立行业发展典范。

再生资源行业差异大,类型多,很多行业的能耗量已经很庞大,并已经属于高能耗、高碳的制造行业。未来随着再生资源拆解和利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些高碳资产的气候治理风险应该提前予以关注。建议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研究建立高碳资产再生资源行业的能耗和碳排放管理制度,逐步在重点碳排企业,推动建立碳风险预防管理机制。要重视不同类型再生材料在未来支撑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差异性。要注意区分化石基再生材料和非化石基再生材料在未来双碳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不同定位,不同发展需求,科学评估带来的潜在风险。

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执法制度建设问题,研究建立循环经济执法和发展效益的动态评估管理制度。

循环经济立法应严厉打击需要落实的不落实,能落实的打折扣落实,落实的质量不够等法律执行问题。建议在修法过程中,要研究建立循环经济执法和发展效益的动态评估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引导各级政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和行动,推动循环经济高质量落地。

作者简介 :王军锋,南开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目前担任南开大学循环经济与低碳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市循环经济与低碳发展重点研究基地、天津市循环经济与低碳发展高校智库)主任。主要从事城市电力、工业、建筑、交通、资源循环利用碳排放核算方法与预测模型的开发,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与低碳经济增长,城市能源转型与气候治理,城市循环经济与绿色增长、城市碳达峰碳中和治理政策设计与评估等研究工作。先后主持参与了多项国家重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社科重大理论、技术和政策课题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领域期刊等发表多篇重要研究成果。并获得省级一等奖、教育部二等奖、省级二等奖、省级科技进步奖等多项奖励。智库咨询成果先后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相关部委、省市党委与政府、人大与政协、国家产业园区等多个党政机关采用。为国家、省市政府、产业园区、行业企业的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循环经济工作和产业实践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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