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决垃圾处理争议先从城乡规划入手

作者: 姜春媛 来源:新华网 2014-05-14 11:49 浏览量:623

5月10日,杭州市余杭区中泰及附近地区人员因反对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发生规模性聚集。对于这件事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表示,这部分问题不仅是环保法来解决,城市环卫应该配合好,最关键的一点,我认为发生这个矛盾和冲突的还与城乡规划法有关系,比如规划的区域,有些区域就是可以建这些工业或者是固体废物处理的设施,这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可以在这些区域建的,但是规划要对公众公开,一定要让公众了解。

[主持人] 5月10号,杭州余杭区以及周围居民反对建设垃圾焚烧项目,部分居民担心垃圾焚烧场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生存质量,二位怎么看?

[周珂] 首先,这是一种新型的环境问题,因为我们国家环境保护并不关注,城市垃圾一般理解为环境卫生问题,以往的环境保护主要是管企业的三废,固态、液态废物,等于是企业的废物,这是环境保护法所关注的问题。目前我们的环境问题有一种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共同污染的问题。甚至随着我们国家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城市垃圾问题,城市生活来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日益提到日程上,而我们的制度在这方面确实规定的不是特别细致。

[周珂] 第二,公众的环境意识比过去关注的程度、环境意识觉悟的程度发展非常快。而且我们的一些制度设计和这种状况没有适应起来,比如公众对于城市垃圾处理到底应当如何,他们要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一种参与。而现行制度对公众参与途径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是没有规定,有的是作出规定也是不到位,例如说环评中有一些公众听证会,这种听证会究竟怎么样把公众真实的意志更充分体现出来,而且公众意见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真正重视,至少是一种非常合理的解释,像这些我们的制度都要认真考虑。

[周珂]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对于来自城市垃圾的污染还涉及到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世界各国都有这个问题,就是不要在我家后院搞。垃圾焚化场需要建,但是要离我远点,这是全世界普遍面对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怎么办?在我看来,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我们的法律规定污染者担责,实际上就是产生出垃圾的主体,这些都是污染者,污染者要担这个责任。这个责任是什么呢?各国都有这样的规定,比如要付费,垃圾要分类处理,这在许多国家,包括我们国家港澳台地区,这都是强制性的。

[周珂] 也包括对这种垃圾处理,在城乡规划法上所规定的制度要遵守。垃圾处理,一般方法一个是填埋,一个是焚烧处理。填埋,老百姓表面上反映不是特别强烈,但是从长远来看会造成土壤污染和地下水的污染,尤其是现在垃圾内容比过去复杂多了,化学性物质、重金属等等,一定要减少填埋,甚至杜绝填埋的做法。另外一种就是焚烧处理,从各国做法来看,首先是要减少焚烧量,垃圾首先要把它变成资源,比如我们国家做的比较好的是台湾,台湾做法就是把能够作为工业资源的首先要分出去,其他一些可回收利用的资源,比如可以作为肥料、饲料,这些资源也做分类处理,最后用于焚烧的数量是非常少的。我们去了解台湾的情况,有些垃圾焚化场,焚化炉闲置。我们在法律上也应该考虑借鉴国外以及我们国家港澳台一些成功的做法。

[周珂] 此外,这部分问题不仅仅是环保法来解决,城市环卫应该配合好,最关键的一点,我认为发生这个矛盾和冲突的还与城乡规划法有关系,比如规划的区域,有些区域就是可以建这些工业或者是固体废物处理的设施,这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可以在这些区域建的,但是规划要对公众公开,一定要让公众了解。比如有些国家以及我们国家港澳台地区的做法,属于这样的区域,建公民居住的房地产项目要受到严格限制,一定非要建的话,地价要非常低。所以一是要告知。二是在规划和建设上都要有一些制度上的配合。

[周珂] 我们现在发生这样的问题,新法和旧法、环保法和其他法的关系都需要配合好,这对将来环保法这部基础性法律,在专项法、领域法以及制度的配合上都提出了新的任务。

排行

一月 一周
      关注中循协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