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浙江省温州市政府发布《温州市工业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对工业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监管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此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工业垃圾,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且具备可燃、有机成分较多、热值较高的工业固体废物。《办法》指出,工业垃圾处置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处置能力,逐步实行工业垃圾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办法》明确了工业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治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工业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工业垃圾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办法》指出,工业垃圾日产生量在100吨以上的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设工业垃圾处置设施。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透露,目前我市还没有工业垃圾的处置设施,只有鹿城区双屿街道设有工业垃圾贮存设施,接下来我市将逐步开始建设工业垃圾处置设施,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鼓励民资投入。
据了解,此《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及监督管理,提高工业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