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与之前山东省实施的《山东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一起,进一步规范了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程序,实现了行政执法、行政问责、刑事司法有序衔接,形成了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案件移交”,这是山东省今年“死磕”大气污染打出的“信息公开、干部升迁、发展项目、财政资金、案件移交”五记重拳之一。围绕“案件移交”,山东省环保部门分别向省监察机关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全省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哪些案件移送?
公众反映强烈,造成区域重大污染威胁公众健康
记者从2014年山东省环境保护工作会上了解到,去年山东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成立了联勤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全省公安机关侦办涉刑环境案件188件,其中环保部门移送案件68件。
那么,什么样的案件需要移送?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环保厅、省监察厅发布的《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中指出,省级挂牌督办的7类环境案件,经督察仍未有效解决的,省环保部门应当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7类案件主要指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因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损失的案件;长期未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建设项目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其他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在《关于建立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反《关于办理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情况,应当制作案件移送报告,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因其他原因不移送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山东省环保厅还专门出台了《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规定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等6类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的,应当立即报告环保部门分管领导,并启动移送程序。
案件如何移送?
移送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在明确了案件移送范围后,山东省环保部门将如何向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呢?
《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中指出,山东省环保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将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省监察机关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要求补充提供调查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的,省环保部门应给予配合。省监察机关在接受移送材料后,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省环保部门反馈。
《关于建立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环保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有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环保部门对危害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对应当移送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对后续诉讼活动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安部门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据了解,《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中规定,环保部门法制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包括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责任怎么追究?
省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山东省环保厅、省监察厅发布的《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中指出,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省监察机关认为应当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建议。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相应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监察建议作出处分决定。省监察机关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应当由省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政纪处分尚需由省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处理结论后,将有关材料移送省环保部门处理。
在《关于建立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山东省公安厅要求,以下环境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在市、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省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其它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等。
山东省公安厅还要求,要建立案件查处奖惩制度,对案件查处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查处案件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这是山东省环保厅在《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的明确要求。
环保部门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应当立即纠正;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上级环保部门发现下级环保部门违反程序,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未及时改正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