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作者: 黄凤桐
来源:半岛晨报
2014-01-0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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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办法要求,个人和单位在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交付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接收、处置未取得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运输及处置;禁止向废弃食用油脂内加注其他物质;禁止将处置后的餐厨垃圾作为食品或者用于食品加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最高罚款3万元。
该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屠宰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本市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该办法。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三档处罚标准
对存在未取得经营权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随意倾倒餐厨垃圾,未单独收纳、存放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将废弃食用油脂交付、出售给未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权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存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将废弃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存在餐厨垃圾专用收纳容器及容器储存间未保持完好、封闭、整洁,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保存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