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记者在山东省德州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德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城市市容卫生,现调整了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德价费发[1997]22号中规定的此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据悉,此次收费标准是根据鲁价费发[1998]383号和鲁政办字[2013]110号文件做出的。收费标准规定,德州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立方米,各县(市)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区域内的具体收费标准。
德州市物价局还对该项收费作出规定,因该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该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此次调整标准自2013年12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4日。期满前按规定重新核批。德价费发[1997]22号中规定的此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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