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青岛市卫生局发布《青岛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改补充版本,根据最新的标准,对各种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依据,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以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为例,情节最轻处罚500元,而情节严重将面临3万元罚款。
根据修改的内容,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将受到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处罚的量刑有了明确界定,对于轻微情节的定义是,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或者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无警示标识。处罚标准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而罚款最高3万的界定是“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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