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标准煤矸石发电企业拟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2014-08-12 14:52 浏览量:1979

       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国家经贸委、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等8部门于1998年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修订而形成的。


  新办法明确要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


  新办法强调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对比旧办法,此次对煤矸石使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均做出具体限定,即重量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而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上限仍限定为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


  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明确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将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超标排放的项目,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国家财税、价格等鼓励扶持政策资格,并限期整改;对已享受国家鼓励扶持政策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缴。

 

  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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