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废弃物回收利用 “变废为宝”贪污国资

作者: 林中明 梁峰 潘新法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1-05 11:55 浏览量:1833

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近日就所查办的一起利用废弃物提纯技术贪污国有资产案件开展了一系列案后回访活动,走访了案发单位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了解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相关的环保问题。

  检察官在办案及走访中发现,随着提炼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一些原来被认为是没有利用价值或者回收再利用成本较高的废弃物品,如今已成为能够被提炼出高纯度贵金属的高价值材料,有些甚至不需要很高的成本投入即可变废为宝。一些人就盯上这些“废品”,“变废为宝”贪污国资。

  为炼白银,勾结内部员工做“生意”

  袁某是仅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很早就到上海打工谋生。2006年起,他从熟人圈里学到了从废弃定影水(对X光胶片进行洗片时普遍使用的一种液体)里提炼金属银的技术,便盯上了这门“生意”,但苦于没有货源。2006年的一天,袁某在一个朋友的引荐下,认识了上海某电器厂(国有企业)质保部质检员路某和刘某,并了解到二人是经手和负责管理厂里废弃定影水的主要人员。袁某当即表示,如果能把厂里废弃的定影水交给他处理,他愿意出高价。经过一番商谈,袁某、路某和刘某商定了一条“生财之道”。

  此后,袁某按事先商量好的“计划”,每一两个月就利用周末时间来到电器厂与路某、刘某“接头”,并在二人的“掩护”下进入质保部的暗室,将化学制剂撒入废弃的定影水中,现场提取白银渣,再根据当时市场上的银价将钱付给路某和刘某。随着白银的市场价格不断走高,袁某付给二人的费用也节节攀升。

  难敌贪欲,一厂4名质检员全“下水”

  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同在该厂质保部工作的林某与祝某很快知道了路某、刘某私底下的勾当,心理很不平衡。2011年底,二人与路某、刘某商议,也想参与他们和袁某的“生意”,否则将向厂里举报。路某、刘某只得答应二人的要求。自此,在金钱的诱惑下,电器厂质保部的4名质检员全部“下水”。

  2012年9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大宁路派出所民警在走访中获知,上海某电器厂质保部员工勾结外部人员,从质保部暗室内的废弃定影水中提炼金属银,赚取不义之财。经查,2006年至2012年9月,通过与袁某“合作”,路某、刘某共获利3.7万元,林某、祝某获利1.4万余元。

  违反厂规,私自炼银兑现构成贪污

  既然废弃定影水里蕴藏“银矿”,发案单位上海某电器厂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检察官从该厂颁布的《废物处理暂行规定》和《感光材料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中看出,该厂对废弃定影水的处理流程是:质保部门将废弃定影水交由专门的环保公司作环保回收处理后,环保公司对处理过程中提取的金属银按照重量以“返银费”的形式冲抵该厂应支付给环保公司的“感光废物处置费”。因此,从废弃定影水中提出的金属银应系电器厂的公共财物而非单纯的废弃物,从中产生的收益也应属于国有资产。

  2013年6月,经闸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路某等4人以及袁某作出判决:路某等4人利用保管和经手废弃定影水的职务便利侵占废弃定影水中的金属银,犯贪污罪,分别判处路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林某拘役五个月,判处祝某拘役六个月;袁某主体身份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从5人的分工来看,袁某支付对价而获得废弃定影水中的金属银,并非简单的事后行为,而是事先与路某等人形成共谋并共同参与了犯罪行为,属于内外勾结型犯罪,系贪污罪的共犯,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技术门槛低,国企废弃物回收利用问题需关注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该案是闸北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一起十分特殊的贪腐案件。涉案的几名国企员工并非直接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而是通过“变废为宝”的方式中饱私囊,这其中暴露出的国有企业废弃物回收利用问题需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据检察官介绍,随着提炼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从废弃定影水中提炼金属银的门槛已经非常低,一些小型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可以开展这项业务。例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就是利用目前在市场上很容易购买到的两种化学药品和一个煤炉,投资不到200元,30分钟内即从废弃的定影水中提炼出金属银,且纯度可以达到99%以上。

  检察官在走访环保部门时了解到,废弃的定影水应严格按照要求交给有资质的环保公司回收处理。虽然目前尚不能计算出私自从废弃定影水中提炼金属银的行为会对环境造成多大危害,但这种行为游离在监管之外,暗含的环保风险不容忽视。

  检察官提醒,技术革新使废物回收利用更加便利,即便被视为废弃物品的国有资产也应慎重处理。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除树立环保理念、加强环境监测外,还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教育员工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以防暗含价值的“废物”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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