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于5月1日实施,河北省将从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三方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推动绿色港口建设。
该办法是对《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号)的修订。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剔除内河、聚焦海洋,并从水域污染防治扩展到大气污染防治。同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船舶铅封管理、绿色港口建设、港口码头联防机制建设等内容,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并顺应当前狠抓治污常态化的新形势,加大处罚力度,将最高处罚额度提高至10万元,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方面,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海事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港航、海洋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鼓励、扶持船舶使用比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硫含量更低的燃油,鼓励、扶持码头建设岸电设施。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方面,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船舶和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在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避免货物散落污染水域。发生货物散落污染水域的,应当迅速打捞清除,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每年旅游高峰期在秦皇岛沿海水域禁止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面,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自行或者委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等应急力量开展污染清除工作,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和特点报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和特点,省人民政府或者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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