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绿色低碳城镇化建设,从今年起,山东省级财政将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奖励标准由去年的10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资金将统筹用于绿色生态规划和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能效测评、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推广等。奖励资金实行分批拨付,立项后拨付50%,示范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0%。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昭示了党和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要求。让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制度化建设轨道。
早在2013年4月,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给予奖励。标志着我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省级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山东省进一步提高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标准的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总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依靠制度、加大生态建设投入、加快“生态山东”建设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激发我省各级各地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和活力。
奖金统筹用于绿色生态规划和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能效测评、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推广等,为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提供了物质支撑,是一项深得人心的好举措、好制度、好政策。
然而,好举措、好制度、好政策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离不开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周密部署、科学运作和有效利用。对此,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应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奖励政策用足、用实、用好,让“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金”奖出低碳城镇化建设“张力”,奖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效益,从而助推“生态山东”建设的进程。
“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金”要奖出“张力”、奖出应有效益,既需要资金政策执行单位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也需要相应监督监管部门靠上问效问责,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监督。一方面,奖励涉及的绿色生态示范区要爱惜政策、珍惜荣誉,把每分钱都花到实处,花到“刀刃上”;另一方面,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调好“焦距”,靠上监督,强化问责,为资金的运行全程“保驾护航”;再一方面,公众、媒体等应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关注资金的使用,让资金、政策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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