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全民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无非要做五件事:一、讲道理,二、讲精神,三、讲法律,四、讲利益,五、讲习惯。广州在前三项工作上用力不少,收效甚微,原因是没有找到突破口。
环保志愿者们宣传垃圾分类,喜欢列举对岸的台北或者日本的东京等城市作为案例,说那里的市民如何自觉,如何有“公民意识”,我们也应该这样云云。然而毋庸讳言,今天我们城市公民的自觉文明程度,与这些城市实际上已经不能相提并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境外旅游的种种不文明行为。有关“面子”的事情尚不怕丢,还会在乎丢垃圾这样的“里子”事情吗?因此“讲道理”、“讲精神”在垃圾分类上的作用不大,正常不过。
那么“讲法律”会行之有效吗?理论上行得通,实际上无法操作。广州市政府和人大不可说不给力,起草并颁布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使得广州成为中国内地第一个立法实行垃圾分类的城市。这些工作无疑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问题是垃圾不分类是居民原来的生活习惯,而法不责众。执法在公共场合禁烟这个问题上尚未做好,很难期待执法能在难度更大的垃圾分类上有更好的表现。
讲到利益,则大有可为。一项公共政策如能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其效果想必会比死抱“精神文明”要好。指望民众觉悟迅速提升、几十年的习惯在数日内改变,不如动之以利,这样,才能快速打开垃圾分类的局面。操作思路不复杂:政府把垃圾处理费中的一部分钱用来向居民收购分类好的垃圾,由于感觉有利可图,居民就会像对待旧报纸那样对待垃圾,自然乐于分类垃圾,而不是消极抵触。经年累月,一部分人就会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有了良好习惯,政府部门再配合以“讲道理”、“讲精神”,久而久之,社会上就会形成自觉分类垃圾的主流意识;此时再通过法律手段,惩罚个别顽固不进行垃圾分类的害群之马,使得垃圾分类不可逆转,成为公序良俗。
把推行垃圾分类要做的五件事用传统文化的语言来说就是:晓之以理,喻之以义,约之以法,动之以利,成之以性。我认为,“动之以利”是突破口,五管齐下,效果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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