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的生态环境,是我省最宝贵的资源,也是我省发展特色经济和产业的基本条件和特有资源。但是大量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却严重危害着我省的生态安全。
民革海南省委认为,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成因是经济发展滞后,法制观念淡薄,重点地区和重点物种监管力度不足,立法滞后,威慑不够,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惩罚强调的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果,并将其列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而没有将环境权和环境生态安全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
民革海南省委建议加快生态补偿立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出台《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以法规形式确立下来。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环保宣传和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建立环保、国土、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并加大问责力度,对案件高发区和保护物种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监控,切断不法分子利益链条,从根本上遏制破坏环境资源问题的发生。检察系统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以罚代刑的要坚决监督纠正,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力度,依法对相关犯罪进行追究,并形成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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