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是否有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
为何明确针对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而不包括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否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又如何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在让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限值更严格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新《标准》的可执行性,让《标准》更细化,以期能达到预期效果。
新《标准》中存在一些疑问,应该考虑对其明确。例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是否有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如果有,防护距离是多少?
针对这一问题,新《标准》就需要明确。因为,在此前《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生活垃圾焚烧厂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这个要求如果有效,应该将此条在本标准明确列出。
除此之外,新《标准》对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求不明确。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集中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二恶英类污染物浓度依不同处理能力分级执行限值。为何明确针对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而不包括生活垃圾?另外,对小型焚烧处理设施二恶英排放标准显著严于日本,其制定依据也需要明晰。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如何管理,应该在这里明确。2008年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含水率小于30%;二恶英含量低于3μgTEQ/Kg;按照《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00-2007)中规定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飞灰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制。另外,还规定了满足上述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需要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笔者认为,新《标准》应对当前飞灰处置实际状况进行分析、总结,将行之有效的条款放进去,以便使用者查找。
对于现行《标准》将飞灰规定为危险废物,而实际上大多数焚烧厂并没有执行,也没有条件执行;如果严格执行,流化床焚烧炉也就无法存在,我国生活垃圾飞灰处理可行路线应该认真总结,建议将飞灰纳入一般工业废物管理,如果水泥窑能够将生活垃圾全部协同处理,也可以尝试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优先纳入协同处理。
在与二次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的《编制说明》中提到,“对于利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情况,参考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经验。”而如果细化到具体措施,则应该明确美国的经验是什么,有哪些具体案例,对进入水泥窑的垃圾特性有什么要求等问题,让《标准》落到实处。
(作者系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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