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两天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1月13日在京闭幕。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曹卫星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要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平台,大力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努力使之成为国土资源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亮点。
曹卫星指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由于指导思想出现偏差,在矿产勘查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对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必须从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高度加以认识和贯彻执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2015年4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特别提出,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2016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做了部署。明确各地要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作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明确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
曹卫星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中央要求,正确处理矿产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从源头保护、集约利用、末端治理三个环节强化全程管理。新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要严格规划准则,落实环境评估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要研究分类治理政策措施。在资源集约利用方面,要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到“十三五”末,全国主要矿产资源产出率提高15%以上,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在加强末端治理方面,要完善用地用矿政策,加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动形成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和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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