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08-25 11:20 浏览量:102

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分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下达本市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美丽北京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突出奖优扶强,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规范回收处理能力,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六)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标准和条件的通知》(环固体函〔2025〕8号)要求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以给予支持。纳入支持范围的企业标准和产品种类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发布的政策实施动态调整。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等规定尚未补贴的,经生态环境部核实核定后,可以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据实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指标为: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权重分别为95%、5%。

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是指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的企业上一年度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分配金额按照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3∶3∶2∶1∶1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可以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是指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数量与许可核定处理能力的匹配情况,计算方式为企业的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企业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100%。如企业每类产品一年内出现多次产能调整的,该类产品产能取各次平均值,五类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总产能为各类产能平均值相加。每家处理企业的负荷率占比,计算方式为企业的负荷率/所有处理企业的负荷率之和×100%。相关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审核工作要求,确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扣减量,按照阶梯式扣减规则扣减企业初次分配额度,并进行二次分配,体现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

对扣减量不足1000台的部分,每台从初次分配额度中扣减500元;对扣减量1000台及以上的部分,每台从初次分配额度中扣减1000元,直到扣完初次分配额度为止。扣减的额度,按照第七条分配规则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对提交和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实企业申请材料,根据审核确认的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北京监管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及时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专项资金分

配建议并编制绩效目标表。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企业,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北京监管局。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各企业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程序及时上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章“资金分配”适用于两家及以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之间专项资金分配。仅一家企业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标准和条件时,按照中央下达资金直接拨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一致。期满前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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