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生态环保相关法规展开“体检”。记者11月30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广东省18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这将为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决议,并对做好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作出有关部署,据此省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广东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
其中被废止的法规共5项,分别是:《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这些法规制定时间较早,绝大多数在上世纪90年代制定,基本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改的上位法和广东省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涵盖,甚至许多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
作出修改的法规共有13项,其中涉及水资源保护的法规最多,共有6项,分别是《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2项是广东省贯彻实施有关法律的实施办法,分别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另5项分别是《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根据省人大法委有关负责人的说明,对上述13项法规进行修改主要由于与上位法对不利于生态环保的有关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不一致,或是与涉及生态环保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不一致,还有一些存在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可能与上位法有关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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