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推动一个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也可以很大程度反映该地区的精神文明水平。《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大学教授、重庆生态环境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刘元元参与了该《办法》制定过程中的专家咨询和意见征求,今天他也向记者对《办法》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关键词:垃圾类别
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四类
刘元元介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类别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等,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关键词:投放收集
使用统一标识和颜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定时定点投放
而生活垃圾的投放和收集方面,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因此我市将使用统一标识和颜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该收集容器设置标准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办法》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第二十一条)”,引导公众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可以直接投入垃圾车内,推广生活垃圾不落地模式。
刘元元还解释说,《办法》鼓励采取多种合法的措施开展可回收物的回收,但对于大件垃圾的回收,必须单独投放与收集,不应与其他各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关键词:分类运输
严禁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拒不整改的可拒绝运输
不少市民都关心,虽然在投放收集时垃圾是分类的,但会不会运输时又是混合在一起进行运输,失去了垃圾分类的意义。对此刘元元透露,《办法》明确规定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严禁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由责任人自行运送或者回收企业上门收运;有害垃圾由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输;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输。”刘元元说到,各类生活垃圾的运输均要做到“密封化”,并且装载垃圾的车辆车身还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确保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和公众监督。
此外《办法》第二十七条还明确了运输单位的责任,督促运输单位在分类运输过程中的积极作为。要求“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 “对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绝运输,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关键词:处置利用
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根据特性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对于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刘元元向记者介绍,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将根据其特性采用合适的处置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其中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施循环利用;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通过生物化学、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办法》提倡生活垃圾协同处置的模式,鼓励建设集垃圾焚烧、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促进设施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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