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推进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处理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0%以上;到2025年,达到50%以上。
推进源头减量化。各地要优化建筑设计,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切实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
实行分类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按工程渣土、混凝土、砌块砖瓦、路面沥青、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金属材料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划分,实行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和利用。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对含有危险废物纳入环境监管的建筑垃圾,要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规范施工管理。在施工(拆除)组织方案中,要制定现场建筑垃圾定点存放、分类管理、环境保护、清理运输等专项措施,并督促执行。城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加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定点存放、统一清运等管理。
严格运输管理。按照“四统一”要求,对车辆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监管。
同时,各地要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划布局,加快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与城市发展匹配的消纳处理能力。
鼓励各地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各地要按照要求重点培育一批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要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不断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规范,编制或修订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和再生骨料、再生产品等标准;支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的内控标准。重点开展垃圾分选工艺技术、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等研发应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并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在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建设、房屋建筑中,优先使用符合质量标准或取得绿色建材标识的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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