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在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条例明确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各区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条例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名特优新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加强小站稻、沙窝萝卜、茶淀葡萄等特色优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对未利用地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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