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记者从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省成为全国第4个出台生态文明促进条例的省份,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江西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当前,江西省已制定修改生态文明领域的省本级法规150余件次,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50余件,但在规范和调整生态文明某一方面事项的同时,也暴露出制度“碎片化”、管理“分隔化”等问题。为加快构建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格局,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江西省积极组建一套“以《条例》牵头抓总,相关法规规章细化补充”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通过立法方式回答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怎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条例》具有综合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呈现出进一步彰显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指挥棒”作用等亮点。《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综合运用机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与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将我省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弥补了相关制度的短板和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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