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印发。新版办法全文共19条,对该省各地制定具体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目的、依据、定价原则、方式及违规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2005年,该省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此次新修订的办法,首先是在定价范围有所调整。根据实际征收情况,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修订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筑垃圾不再纳入生活垃圾管理,相应调整生活垃圾定价范围。
新办法明确,积极推进该省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改革,鼓励将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按职工人数、经营或者办公场所面积定额收费逐步调整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垃圾分类,要求混合垃圾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分类垃圾收费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促进垃圾减量化。
管理办法还增加“竞争价格”内容,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鼓励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该办法还进一步健全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机制。提出各地应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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