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1〕588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鼓励用能单位强化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五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为深入挖掘用能单位节能潜力,强化工程、技术对节能工作的支持作用,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我委现组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征集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在建筑、工业、交通、服务等领域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中心改造、公共建筑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就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项目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
3.已完工的生产工艺或设备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并实现稳定运行;待改造或正处改造阶段的生产工艺或设备前期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
4.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5.工业类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非工业类项目年节能量50吨(含)标准煤以上。
6.项目此前未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已申请或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以申报市级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报送至我委资环处(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资金申请报告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材料1份。
三、其他事项
(一)奖励资金标准
工业类项目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600元;非工业类项目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800元。
(二)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稳定运行且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后,我委将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节能量审核、复核,对于适用北京节能量核证方法学的项目,将以北京节能量核证方法学平台(登录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点击进入“节能量评估与核证”版块)认定的节能量作为复核依据。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单位提交节能量奖励资金申请表后(见附件2),再拨付奖励资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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