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印发,旨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以下统称“绿色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深圳市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指导意见》所称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根据《指导意见》,参与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银行总(分)行应当自上而下建立标准化的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业务中后台支持部门或者岗位。绿色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满足经营规划、人力资源、经营规模、产品创新等方面建设要求,其中包括绿色融资余额占该绿色金融机构全部公司业务融资余额的比重不低于25%,且绿色融资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该绿色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120%。
经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或者下设分支机构被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分)行,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比如,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优先支持绿色金融机构;市、区人民政府的绿色企业(项目)、绿色融资主体及相关政务数据将优先与绿色金融机构对接;绿色金融创新项目可以申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贡献奖或者特色奖,单个项目最高可以奖励100万元;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财政情况,通过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绿色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绿色债券奖补等方式给予绿色金融机构支持等。
《指导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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