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来自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消息,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在认真开展救灾物资储备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直面救灾物资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联合印发了《青海省救灾物资回收和报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改进我省救灾物资回收和报废管理工作。
《办法》共有15条,明确了依据和概念,对物资回收和报废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是指可重复使用的物资,主要包括各类帐篷、折叠床、简易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衣服、睡袋、被褥、鞋帽等被服类。
《办法》规定,救灾物资的回收应当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救灾物资调拨后,所有权归使用地应急部门,由使用地应急部门负责组织发放、使用和回收。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帐篷、活动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回收类物资必须回收。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帐篷等物资,根据物资使用时长、破损程度、回收价值等因素判断,视情回收。对帐篷等原值较高的回收物资,能修尽修、能补则补,零配件缺少、损坏、丢失的,能拼装组合的要尽量组合重装,最大限度提高救灾物资回收率和循环利用率。
《办法》规定,对使用后属于非回收类的或破损严重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或回收成本高于原值的回收类物资,不再进行回收。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指导,督促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并保证使用者不出售、出租和丢弃救灾物资。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申请报废,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与具有正规经营资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签订协议,在报废物资不流入社会的前提下,可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并处理。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和报废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列入物资权属应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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