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在原《条例》基础上,删除21条,增加12条,共设6章42条。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规定。其中,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促进节能验收制度落实到位,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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