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法视角着手 解深圳红花岭垃圾之困

作者: 周卫来源:南方都市报2014-03-14 09:4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红花岭垃圾焚烧厂自1998年建成投产后,因其设备老旧及对垃圾渗漏液处理不当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污染问题已经困扰周边市民和地方政府多时。这一困境在我国城市中应当说很具代表性。深圳市近十几年来城市化速度加快,人口剧增,土地稀缺,城市建设的新旧规划难以衔接,越堆越高的垃圾山让设施老旧的垃圾焚烧厂难以招架。此种情形下,老旧的环保设施沦为公害设施,其去留影响周边数以几十万计的居民乃至全市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应当正视的是,对于环保设施所致污染,行政执法措施及效果都十分有限。环保部门、城建主管部门除了对之查处罚款、要求限期治理之外,责令造成污染的垃圾焚烧厂关闭或迁移存在着现实障碍:一旦关闭垃圾焚烧厂,源源不断产生且未得到处理的垃圾将产生更大的环境风险;而另择他址建设垃圾焚烧厂也不现实,由于经常出现在许多重大环保争议中的“不要在我家后院症候群”(N ot In M y Back-yard Syndrom e,简称“宁避”)的存在,光选址问题就很难解决,规划中的日处理5000吨的深圳市东部垃圾焚烧厂由于遭到各方抵制,十多年过去仍然无法确定选址。

在笔者看来,解除红花岭垃圾之困,当务之急仍在于消除危险:

首先需加大投入,促进垃圾焚烧厂处理设施和技术的升级。宝安垃圾焚烧厂的达标运行已经证明了技术升级换代完全是可行的。其次,应以信息公开为核心,加强政府部门、垃圾焚烧厂、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及受影响公众的对话和协商,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解除困境。

根据我国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垃圾焚烧厂负有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法定义务,其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等处理技术标准;应当配备环境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环保部门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负有查明原因,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职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样也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应当定期对垃圾焚烧厂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因此,红花岭垃圾焚烧厂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包含资金投入和技术设备升级的具体方案的限期治理计划,对公众最为关心的二噁英、甲烷、汞、镉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向大气、水和土壤的排放情况予以监控,并在主管部门监督下将这些计划和监控数据向公众,尤其是直接遭受污染不利影响的居民,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和公众的共同监督。

此外,对于距污染源较近、生活年限较长的居民,如确有正当理由怀疑其罹患的重大恶疾与垃圾焚烧厂的排放存在关联,而提出健康损害补偿请求的,地方政府或可考虑借鉴其他地方的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方式,对其检查和医治费用给予补偿。

(作者系深大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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