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2015年 第5号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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