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标联〔2017〕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国质检标联〔2017〕94号),现就推荐2017年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包括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和中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征集创建项目。
二、申报单位包括省市县级政府及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好的节能和标准化工作基础,提出的创建目标和工作任务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工作措施具有可行性,预期节能效果显著。申报单位为省市县级政府及园区的,应通过创建工作,形成系统有效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模式,提高本地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总量。申报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应通过创建工作,大幅提高节能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能力,有效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取得显著节能效果。
三、申报单位需填写申报材料,包括《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申报书》和《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实施方案》(下载地址为http://www.sac.gov.cn/sgybzyb/zcfg/nyyhj/zxtz/201703/t20170306_232765.htm),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报送至推荐单位。
四、推荐单位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遴选,择优推荐,每个单位推荐的创建项目数量原则不超过2项。推荐单位应确保推荐过程公开、公正、透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推荐单位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加盖推荐单位印章)和电子版,提交至国家标准委(工业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
国家标准委工业一部 马义博
电话:010-82262944
邮箱:mayb@sac.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刘 勇
电话:010-68505591
邮箱:nengpingchu@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编:100045
质检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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