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4日
济南市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管理,改善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环境,保障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充分考虑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涉及县区(以下简称受偿区)的生态保护和发展机会成本,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下同)的生态补偿资金缴纳、分配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补(受)偿以县区政府为对象,征缴生态补偿资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自运进入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垃圾量,按属地原则计入各县区垃圾总量,实施生态补偿。
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是指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市第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其他新建市级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做好生活垃圾处理量统计核准、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计算报送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核拨工作,牵头组织对生态补偿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受偿区负责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因受偿区工作不力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营的,将扣减该受偿区当年一定额度的补偿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将生活垃圾送入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县区(包括受偿区)需缴纳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包括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资金和渗滤液处理生态补偿资金,前者以垃圾输入量的80%核算,后者以垃圾输入量的20%核算。
对各县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实行总量控制,以现有垃圾焚烧厂处理能力为定额总量,由市城管部门核定各县区“定额指标”。
缴纳标准:定额指标内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按75元/吨、渗滤液处理生态补偿按200元/吨缴纳;超过定额指标10%(不含)以内的,缴纳标准上浮10%(分别为82.5元/吨、220元/吨);超过定额指标10%(含)—20%(不含)的,缴纳标准上浮20%(分别为90元/吨、240元/吨),上浮比例以此类推。
市财政、城管部门每2年对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核算,按核算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核算。在每个季度首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市城管部门将上一季度各县区进入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垃圾量及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额度报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各县区政府。各县区城管、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垃圾量予以核对,认可后联合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体制统一结算。
第六条 受偿区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依据上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规模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受偿区报送的支出计划及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情况,会同市城管部门编制当年生态补偿资金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执行。
第七条 生态补偿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内部环境污染防治、周边镇(街道)生态环境整治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环境污染补偿、生态环保宣传和监督管理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协调。
第八条 对生态补偿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受偿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城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实施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违规占用和挪用生态补偿资金、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县区自建垃圾处理厂的垃圾处理生态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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