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近日出台政策要求,在全省范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全面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制度还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调查鉴定评估费用等,并鼓励各省辖市探索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
制度明确,省级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本辖区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赔偿权利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或者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赔偿磋商,但磋商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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