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表示,应赔尽赔是指该赔的要素一定要赔全。比如此前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长江水域,江苏省政府诉其赔偿环境修复费。今年8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安徽海德化工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5482.85万元,其中就包含了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这也是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诉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只有做到应赔尽赔,才能让环境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不再铤而走险。
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方案》明确了生态赔偿的一系列保障措施,并把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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