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阳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记者从日前印发的《洛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上了解到的。
行政、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都要担
洛阳市环境攻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长效机制。
方案体现了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实行赔偿义务人优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该负责人说。
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范围,让责任更明确
市环境攻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范围,让责任更加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需要修复或赔偿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
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监督机制
根据方案,洛阳市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15个成员单位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洛阳市将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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