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水平,并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近年来,江西垃圾焚烧厂建设进度加快,垃圾焚烧处理将成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此次通知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垃圾焚烧厂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焚烧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垃圾焚烧厂落实《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定期开展监督性检测,督促并检查运营方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要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垃圾焚烧厂监测指标数据实时传送和远程在线实时监控。
对于垃圾焚烧厂运营监管重点,通知要求,严禁垃圾焚烧厂运营方擅自接收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区域以外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时,炉膛内任一点温度达不到850℃,不得向炉内投入垃圾,投入垃圾前要先启动烟气净化系统。垃圾渗滤液严禁直接外排,飞灰须密闭收集存放,不得泄漏于环境中。垃圾池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持负压状态。
通知还要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力量,完善垃圾处理费收费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全省城镇应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方便、快捷、高效、易操作”的原则,选择稳定有效的收费载体,低成本、高效率的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费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并研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成本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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