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绿色“新时尚”,苏州有了“新规矩”。近日,由苏州市垃圾分类管理中心、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的苏州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205/T 1051-2022)正式实施,对全市生活垃圾“投、收、运、处”全流程管理作了系统明确。
此次发布的管理规范针对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小区、行政村、公共机构、企业、公共场所。其中不仅明确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类别,以及各类别生活垃圾包括的具体内容、投放注意事项,还对分类设施设置、规范投放收运、源头减量管理等作出了细化要求。
比如,围绕小区生活垃圾源头投放,管理规范中明确, 居民小区采用定时定点定人督导的管理模式,投放点宜采用清洁屋形式;新建小区的清洁屋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背街小巷、零星楼宇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设置集中投放点,投放点可全天开放或定时开放, 采用移动收集车的,应满足投放需求。投放点开放时间段宜选取居民投放垃圾的高峰时间段,全天开放时间不少于4小时。对于督导员是否胜任也有要求,督导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且每年应参与2次日常培训。
管理规范对生活垃圾规范收运也提出了要求:垃圾收集时,应根据不同类别垃圾分类收集,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发现投放点分类准确率较低的,可按相关规定拒绝收集该处生活垃圾。不同种类的垃圾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居民小区由委托的收集单位至指定点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宜每周收集1次,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日产日清。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和企业可回收物宜每周收集1次,有害垃圾宜每2周收集1次,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至少每日收集1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到相应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同样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不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建筑(装修)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应在指定区域完成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置。
为了确保垃圾分类治理质量,全市还建立起分级考评的监督机制,采用日常巡查、抽查、暗访、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形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效果进行监督考评,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分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应予以通报,限时整改。接下来,通过标准引领,全市垃圾分类治理这项系统工程将实现整体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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