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却不承担污染的责任,也不为土壤的恢复和治理付费,而将污染的成本最终转嫁给全社会来买单,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据媒体报道,今年国家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综合治理工作,并先期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开展试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仅受重金属污染的农业耕地就有2000万公顷,即使采用成本较低的植物修复法,其修复资金也将达到6万亿元。
自从镉大米事件发生以后,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开始越来越引起重视。为此,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也被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规定“十二五”期间用于污染土壤修复的中央财政资金为300亿元。相比于修复资金的总需求,修复资金缺口巨大,这使得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特别是重金属污染治理及修复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造成重金属污染的企业,以及准备使用被污染土地的企业,同样需要承担这笔高昂的费用,而不能仅仅让政府买单。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了污染,倒推过来就是企业的污染防治投入不够,至少未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要求。而当土地遭受污染、不适宜继续使用的时候,这些污染企业却不承担污染的责任,也不为土壤的恢复和治理付费,而将污染的成本最终转嫁给全社会来买单,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这就不禁引人反思,那些造成污染的企业哪里去了呢?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我国法律基于大陆法的框架,对于不确定受害人的案件没有明确的起诉主体。从而,那些因为土壤污染而受到损害的人群等等,无从追究污染企业的责任。
企业污染了土壤,然后土壤又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加之土壤污染需要很长时间的积累才能达到污染的浓度,而且证明责任还在原告这一方面,在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下,土壤污染的法律追责难度可想而知,受害人甚至无从证明损害来自于哪家污染企业。
上述两个困境,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同样存在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的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补充。无论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还是扩大集体诉讼的立案标准,都朝着有利于帮助受害人及国家追溯污染者责任的方向发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案件在法律上一直处于空白期。如今,面对土壤污染治理的巨大缺口,也是时机考虑调整公益诉讼制度,惩罚污染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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