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市政府发布《烟台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该《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各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应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与辖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时间、收集地点、作业标准等。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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