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污水处理厂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2018-11-30 12:30 浏览量:4979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要求,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其中,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提前一年完成,并强化证后监管。我市作为36个重点城市之一,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并强化证后监管。

2018年11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规定,即日起,我市对污水处理厂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

发证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的区环保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见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签署《承诺书》,并向所在地的区环保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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