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民法典”的施行,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2020-05-29 15:05 浏览量:6813

5月28日下午,我国首部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6年磨一剑,从1954年首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至今,我国终于迎来民法典。这不是一部普通的法律。开世界先河注入“绿色基因”,将生态文明熔铸其中,无论是“绿色原则”的创制,还是“绿色条款”的体系化设计,民法典都为世界贡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

 “绿色民法典”的内容

今年两会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保持市民社会一般私法的基本属性基础上,用18个条文专门规定“绿色原则”、确立“绿色制度”、衔接“绿色诉讼”,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绿色条款”体系,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国法律中的全面贯彻奠定规范基础,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民法制度保障。

第一,确立绿色原则,为民事活动规定普遍限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我们:“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必须“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民法典草案第9条通过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为传统民事主体的“理性人”增加了一层“生态人”色彩,也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

第二,为生产生活施加普遍环保约束,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绿色发展需要通过对生产、生活施加环保约束、形成“倒逼”机制来实现。民法典草案第326条和第346条把遵守环保要求和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第509条第3款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正当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这些规定对于“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重要环境要素公有,分层保护环境权益,实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民法典草案从对优质生态产品的充分供给和公平分配的角度,作了制度安排:民法典草案确认并扩展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民法典草案第325条规定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为体现资源价值、保证利用效率、实现惠益共享提供机制保障。在公民个体性和集体性环境权益的确认和保障方面,第274条有关小区绿地共有的规定,第286条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物权救济,以及相邻关系条款,都有具体而明确的安排,体现“环境就是民生”的鲜明导向。

第四,全面约束,严厉追责,“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扩展了环境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第1235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规定了多项费用,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提高违法成本的明显导向。

第五,首创绿色民法典,引领垂范“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国际上的民法典大多诞生于“风车水磨”时代,曾分别引领不同时代风骚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对环保着墨甚少。在当今人类迈向生态文明时代的进程中,中国民法典无论是绿色原则的创制,还是“绿色条款”的体系化设计,都是世界首创的“中国方案”,具有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1.“绿色原则”的确立,意味着什么?

民法典共有1200多个条文,在开篇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绿色原则”。

通常来说,一部法律的第一章“基本规定”,都会对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等重要内容加以明确,各分编中的规定都应当符合基本原则所确立的价值取向。

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意味着为民事活动规定了普遍限制。

“绿色原则对民事主体通过行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引导、鼓励的作用。民事主体应遵循该条款规定,在各类民事活动中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是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推动者和参与者,她告诉记者。

说起民法典,有人认为,除非万不得已,否则不会跟别人对簿公堂,民法典里怎么要求跟自己无关。

实际上,并不是打官司才与法有关。民法典是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而成的一部综合性法典,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小到衣食住行,大到企业决策,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则秩序。

举个例子,小区有人乱扔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你不胜其烦,怎么办?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方就此打住,并且赔偿损失。

绿色原则也同样约束企业。吴青举例道:“企业在进行投资、并购等交易活动时,应关注对目标项目资源、能源、环境相关的尽职调查,推动绿色投资,避免投资高能耗、高污染、高违规风险的项目。”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民法典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是一部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说。

2.生态环保要求融入生活细节

既然“绿色原则”是基本原则,那么问题来了:有哪些具体规定折射出生态环保的理念?

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都在订立合同。买一斤苹果,是买卖合同,坐公交车,是运输合同。绿色原则渗透进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债权债务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

也就是说,生态环保成为合同正当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当事人不能扯着合同自由的大旗,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事情。

旧物回收方面,吴青表示,例如化工生产中应用的一些贵金属催化剂,使用一定年限后更换下来,就会成为危险废物。催化剂的使用方可以在购买或租赁催化剂时约定使用一定年限后的废催化剂由卖方回收,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法处置和充分的循环利用,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与节约资源的双重目的。

而就日常生活来说,也应进一步推动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包装物等产品的生产者履行延伸的生产者责任,例如在产品销售合同中即约定生产者对于报废产品的回收义务,从而促进合同当事人旧物回收义务规定的落地实施。

物权方面,不动产权利人弃置废物、排放污染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通风、采光和日照相关标准,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等规定,进一步将环保约束扩展到生活层面,把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后果严重了!

绿色原则落实到侵权责任中,体现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专章规定。破坏环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了。

在作草案说明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专门指出,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过去,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保护与消费者保护同样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时,除了应当考虑对受损权益进行补偿、填补,还需考虑对加害行为进行惩戒、制裁,对类似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威慑和预防,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吴青说。

如今,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也实现了突破。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吴青告诉记者,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观恶性要件,即行为人要存在主观故意;二是违法性要件,即被惩罚的行为要违反法律规定;三是结果要件,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在继承中发展,在守正中创新。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从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中走进民法典。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明确、高位阶的实体法依据,对于通过诉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引入社会参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重大意义。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一道,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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