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税法实施一个月 “绿色”效应在广东铺开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2020-10-23 11:08 浏览量:3331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开始施行。与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资源税法》整体政策更加细化,随着立法级别的提升,其施行对相关纳税人税务处理的严谨性、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资源税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广东省税务局积极探索形成符合广东资源税管理特点、实用管用好用的“四联工作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动、闭环联管、数据联控、重点联治”的作用,构建资源税全过程管理体系,形成内外联动、责任明确、全域管控的资源税管理新格局。同时,各地税务部门深入实际,确保企业对资源税优惠政策能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资源税“由规升法”绿色税制逐步完善

据了解,《资源税法》是资源税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其重大变化可概括为“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一是拓展了征税范围,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二是规范细化了税目,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三是规范了减免税管理,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五是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六是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既确保了税负公平,又便利了纳税申报,是资源税税制的一次优化。

四项优惠政策落地把握发展平衡点

广东素有“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之乡”的美誉。在税收优惠方面,为鼓励企业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升新技术、新工艺水平,广东省制定了四项优惠政策。一是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二是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三是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四是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作为老工业城市,韶关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一直是推动当期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而资源利用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同样刻不容缓。《资源税法》的出台,无疑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找到新的制衡点。

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是韶关市曲江区的一家大型资源开采企业,《资源税法》的产业调节作用让这家企业的绿色效应逐渐凸显。

10月是《资源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征期。据了解,大宝山矿申报缴纳资源税120万元,同比增加40多万元,增长22%,体现了资源价格上涨后,从价计征机制的正向调节作用。本月,该公司按照《资源税法》申报享受资源税三项优惠。大宝山矿业公司总经理巫建平感慨道:“在资源税对伴生矿、尾矿和衰竭期矿山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采富弃贫’的经营模式已成为历史,当下我们选择‘吃干榨净’低品位矿,提高资源利用率,通过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生产成本,既提高了经济效益,又保证了韶关的绿水青山,实现了多赢。”

资源税新政策为广东带来四项变化

广东省税务局资源税和环境税处处长安韶君介绍,《资源税法》实施后,为广东企业带来四项变化。

一是抑制“采富弃贫”,鼓励绿色转型。业内专家表示,《资源税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绿色税制和税收法定迈出坚实的一步,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将得到增强。

二是实行差别税率,促进精深加工。对原矿和选矿实行差别税率,一般选矿税率要低于原矿税率,给予从事矿产洗选加工企业更多的税收支持。

三是调整计征方式,发挥调节作用。安韶君介绍,砂石由原来的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建立起了砂石价税同步增减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调节行业收益功能增强。同时,资源税与销售价格相挂钩的调节机制对抑制资源过度开采,保护自然资源也起到一定作用。

四是优化管理服务,提供纳税便利。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时,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以直接网上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资料不需提交税务机关,只需留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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