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进一步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印发

2026-10-09 11:45 浏览量: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水平,根据磷石膏综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源头减量

(一)优化磷矿资源开发。规范有序进行磷矿资源开发,统筹开发保护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行梯级开发利用,提升中低品位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支持争创绿色矿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广绿色生产工艺。支持高效磷矿选矿技术和新型磷矿酸解工艺开发利用,鼓励湿法磷酸工艺技术流程改进和创新,推广半水-二水法、二水-半水法等绿色生产工艺,提升磷矿选矿和磷酸生产技术水平。对上年度磷石膏产生强度下降的企业,按照下降幅度给予奖补,下降超过3%(含3%)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无害化处理

(三)推广无害化设施配套。鼓励磷石膏产生企业采用经济且环境友好的技术对磷石膏进行无害处理,配套建设(或委托建设)与磷酸产能匹配的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新建产生磷石膏项目配套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聚焦磷石膏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持续健全磷石膏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监管,强化磷石膏信息化管理,加大对非法倾倒处置磷石膏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综合利用

(五)提升综合利用能力。鼓励产生磷石膏县(市)区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聚焦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等重点应用领域,建设一批消纳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工艺技术先进的磷石膏资源化、产业化示范项目,抓好项目要素保障全流程服务,协同保障项目对用地、能评、环评、水电气等合理需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昆明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建筑材料利用。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磷石膏建材产品应用,逐步提高磷石膏建材产品应用比重,扩大利用规模。按照“应用尽用”的原则,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研报告、初设报告中明确磷石膏建材产品应用情况。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中,对参建各方加强磷石膏建材利用的宣传引导。加强磷石膏建材产品质量监管,及时开展质量抽检,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道路领域利用。在全市公路、市政道路、开发区道路建设项目中推进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的水稳层材料、路基材料、路面修补材料、路基加固材料应用,选定试验道路开展试验,并逐年加大应用比例,提升利用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回填充填利用空间保障。加大可进行回填、充填的露天矿坑、采石坑等区域的摸排力度,科学提出磷石膏处理后用于回填、充填的选址安排,强化空间保障,稳定磷石膏在露天矿坑、采石坑回填的利用规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拓资源化利用新场景。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推动以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边坡绿化喷涂材料、胶凝型护坡材料、种植替代土等。鼓励各县(市)区、有关企业开展磷石膏材料用于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园林绿化等领域试点,并适时推广应用成熟做法,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环境监测。(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规模化利用。定期组织召开磷石膏产品供需对接、技术交流等活动;鼓励支持磷石膏产品跨市、跨省推广,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对利用磷石膏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和采购使用单位,按照上年度利用量给予支持:制作或利用水泥缓凝剂,每利用1吨磷石膏奖补5元;生产建筑石膏粉、制酸,每利用1吨磷石膏奖补5元;生产建材类产品,每利用1吨磷石膏奖补10元;采购使用磷石膏建材,每利用1吨磷石膏奖补10元;当年对单个企业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牢夯实保障

(十一)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力度,统筹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磷石膏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安宁、西山、晋宁、东川、富民、寻甸、宜良等县(市)区要加大支持磷石膏源头减量和规模化、高值化综合利用的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收到增值税退税申请后及时办理。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增强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给予绿色金融服务。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和相应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技术标准创新。支持聚焦磷酸绿色生产、磷石膏低成本除杂净化、节能高效分解、大掺比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搭建磷石膏综合利用创新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昆明市有关单位参与制修订磷石膏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政策执行期间,与昆明市其他现行政策内容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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