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环保部 2016-08-08 10:17 浏览量:4927

环办科技函[2016]14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我部决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目前,编制单位已完成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8月2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刘方正

             中国环科院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 王文君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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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10)84935398-814,6655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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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4.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5. 水利部办公厅

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7. 农业部办公厅

8.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1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1.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12.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1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15. 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16.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7.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8.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19.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1.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22.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3.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24.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5.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徐州)

26.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武汉)

27. 清华大学

28. 北京大学

29. 国家环境保护工业废水污染控制技术(北京)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30. 国家环境保护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浙江)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31. 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32. 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中国矿业大学)

33. 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与评估工程技术中心(清华大学)

34.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35. 环境保护部规财司、政法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生态司、环监局

36.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37. 北京矿冶研究院

38.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39.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0. 中国铝业公司

41.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42.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3.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44. 中国中车集团公司

45.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46.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47.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48.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9.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51.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52.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53.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54.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6.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7. 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58.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59. 湖南省西施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60.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避免和减缓生态破坏,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适用于除煤矿、放射性矿产和海洋矿产之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供有关单位在勘查、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闭矿等阶段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使用。

(三)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矿区生态文明建设。

(四)以矿产资源开发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推行绿色开采工艺技术及装备,加强源头控制。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倡导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

二、清洁生产

(一)遵循矿区生态环境特征、矿产资源赋存状况等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开采工艺。优先选择资源利用率高、废物产生量小、水重复利用率高,且对矿区生态破坏小的采、选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二)矿山开发应贯彻“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进行回填;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宜推广采用充填开采技术。

(三)金属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一般应达到85%以上。废石场(排土场)和尾矿库应分阶段治理,服务期满后治理率应达100%。

(四)非金属矿山,固体废物、废水应加强综合利用,石灰岩矿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服务期满后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率应达到100%。

(五)提高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率,提倡废石不出井。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基础上,鼓励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尾矿、废石用于充填采空区、治理塌陷区、作为建筑材料等。

(六)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矿山废水综合利用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质利用”的原则。矿坑涌水在矿区充分自用前提下,余水可作为生态、农田等用水,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七)对具有地下热源的矿山,应对其综合利用,减少矿区耗能供热设施的能源消耗。

三、生态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选址、布局应符合当地主体功能区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等,并应考虑景观协调性。应该按照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状况,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

(二)对于临近有特殊环境敏感目标的矿体,应通过优化采矿工艺、预留安全矿柱等措施,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目标的功能,必要时提出禁采、限采要求。

(三)在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应充分调查矿区生态背景,包括非生物因子(气候、土壤、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质等)、生态系统(类型、面积、结构和功能)、生物多样性(物种组成、丰富度及多样性)等,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本底数据库。

(四)合理布局施工空间,优化施工工艺和作业流程,尽量少占用农业、林业和牧业等生态用地。对受施工影响的含水层,应提出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对矿山施工产生的表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对矿山施工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根据其生态习性,采取就地、就近或迁地等保护措施。已结束的临时性占地,应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五)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应做适宜性评估,对地形重塑、土壤重构、景观再造进行优化设计,合理选择物种及生态修复工艺。对于存在潜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为农牧业生产用地。

(六)在生态脆弱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应因地制宜选择修复技术。对表土资源缺乏地区,鼓励采取无土生态修复技术;对于干旱地区,宜采取节水生态修复技术、抗旱植物恢复技术、砾石覆盖恢复技术等。

(七)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等永久性坡面,采取分级削坡、生态袋护坡等坡面稳定技术进行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为提高植被成活率,建议采用水平条沟、鱼鳞坑、种植槽等技术,进行微地形改造。

(八)废石场、尾矿库等固体废物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开展生态修复。对于地形重塑,推荐采用近自然地形重塑技术;对于土壤改良,推荐采用有机肥、化肥相结合方式,调控土壤养分循环过程;对于植被构建,推荐采用乡土物种筛选技术。

(九)露天采场服务期满后,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其利用功能。若恢复为水域景观,应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对地下水不造成影响。对于石质陡坡,结合岩面节理发育程度,推荐采用生态植被毯技术、生态植被袋技术、团粒喷播技术、生态灌浆技术、生态混凝土技术等。

(十)涉及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的矿山,生态修复与污染减排相结合。推荐采用重金属原位钝化技术,包括化学法、生物法。

四、污染控制

(一)加强污染物源头控制,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扬尘、废水、噪声、振动,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二)地面运输系统,在有条件时优先采用全封闭廊桥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

(三)采矿作业宜采用湿式作业、洒水抑尘、安装除尘装置、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选矿作业宜采用尘源密闭、局部抽风、安装除尘装置等措施,防治破碎、筛分等选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对尾矿库、废石场(排土场)应采取洒水抑尘、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措施。

(四)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澄清水)应循环利用,力求实现闭路循环,未循环利用的部分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减少采场、废石场、尾矿库等场地汇水面积,相应减少废水产生量,宜采取预先截堵水,修筑排水沟、引流渠、排水隧道等技术措施。根据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宜推广采取井下顶板帷幕注浆技术、地表帷幕注浆截留技术等防治措施,减轻采矿活动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

(六)应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水平防渗、垂直防渗、局部防渗、全面防渗、水力截获等技术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宜采用物理覆盖隔离、化学中和、植被恢复等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污染。对于矿区酸性废水,应建立废水收集系统,鼓励有价金属回收,鼓励废水循环利用,外排废水时应达标排放,矿山酸性废水处理推荐采用沉淀处理法、氧化还原法等。

(八)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应进行环境比选论证。若尾矿库处于II类水体上游,应充分论证其泄洪对下游水环境的影响,确保下游用水安全。

(九)在采矿及选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高噪声源的分布和噪声传播途径、声敏感保护目标和防护距离要求,合理布局。

(十)露天矿爆破作业宜采用中深孔微差爆破工艺、控制一次起爆药量等减振爆破措施。

(十一)采用堆浸工艺的矿山,应对堆浸场采取防渗和排洪措施,防止浸出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堆浸后的尾渣应妥善处置,根据尾渣的性质进行淋洗、回收有价金属、稳定化处理等。

(十二)建立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编制事故应急及救援预案。尾矿库闭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尾矿库环境安全,不污染环境,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五、鼓励研发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一)对于氧化矿、低品位矿石,鼓励研发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湿法浸出工艺。

(二)在干旱缺水地区,宜推广干选或节水型选矿工艺。

(三)开发推广高效无(低)毒的浮选新药剂产品。

(四)鼓励研发酸性废水、高矿化度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及装备。鼓励研发含重金属选矿废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及装备。

(五)鼓励研发推广从废石、尾矿、废水中回收有价元素的分离技术及装备。

(六)推广利用固体废物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及装备。

六、运行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矿山施工应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工程单元、施工阶段编制施工监理报告。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运行阶段,加强对含有重金属废水污染源的管理,按要求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开展矿区地表变形、土壤及地下水、地表水及沉积物、生态系统等生态环境监测,按要求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

(四)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及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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