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废止固废等领域的21份规范性文件

2017-11-30 09:31 浏览量:31020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我部对截至2017年6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我部决定废止21件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4日


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2003年3月20日公布)

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2005年1月19日公布)

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4.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2008年10月24日公布)

5.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8号,2009年6月4日公布)

6.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

7.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

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37号,2011年3月29日公布)

9.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7号,2011年4月7日公布)

10.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

11.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

12.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2011年12月22日公布)

1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2013年1月5日公布)

14.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2013年1月24日公布)

15.关于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667号,2013年6月18日公布)

16.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

17.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10号,2013年11月27日公布)

18.关于对医疗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复函(环办函〔2014〕439号,2014年4月17日公布)

19.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

20.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

21.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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